讨债方法也要得当,以下案例你知道几个

  发布时间:2015-05-15 20:26:47 点击数:
导读: 案例一、债主讨债不得法被刑拘  近日,顺德区公安刑侦大队会同容桂分局成功侦破一宗非法拘禁案,抓获涉案嫌疑人4人。目前,4名嫌疑人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8月10日上午,容桂分局接一女事主报案,

  案例一、债主讨债不得法被刑拘

  近日,顺德区公安刑侦大队会同容桂分局成功侦破一宗非法拘禁案,抓获涉案嫌疑人4人。目前,4名嫌疑人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8月10日上午,容桂分局接一女事主报案,称其哥哥邹某被人强行带走,两天杳无音信。接到报案后,刑侦大队立即会同容桂刑警中队展开侦查。经了解,邹某两天前被“文少”带走至今未归。办案民警排查后确定了“文少”的真实身份,并掌握了邹某被关押地。专案组立即到该地址附近走访预伏,1个多小时后成功抓获了罗某文(“文少”,男,41岁)、梁某荣(男,49岁)、黄某华(男,24岁)、陈某洪(男,25岁,均为广州人)等4名嫌疑人,解救了邹某。

  经查,事主邹某经营一间饭店,2年前向罗某文借了10万元,后来还了4万,尚有6万一直未还。罗某文最近几乎天天到邹某的饭店追讨债务,但没有如愿。8月8日中午,罗某文用摩托车将邹某带到广州南沙区谈还钱的事,可是邹某表示找不到钱还,罗某文于是伙同其他几名同伙强行禁止邹某离开。

  案例二、杭州一小伙向朋友讨债他的证据是QQ聊天记录:

   陈某和郑某都是1988年的小伙子,两人曾经一起就职于杭州一家蛮有名的IT公司,是很好的哥们儿。后来,郑某去创业了,却是像陈某借的钱,从这开始,陈某踏上了漫长的向哥们讨债的路。

  陈某说,他们一起进公司是2010年,2012年,郑某在杭州西溪数码港租了一个摊位,从事手机、数码类经营活动。为筹备开店资金,郑某在QQ上给陈某留言说借钱的事,陈某答应了,借给他现金9500元,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5月7日。

  借钱是在网上说定的,不过陈某还留了个心眼,让郑某书写了张借条

  几个月之后,郑某又在QQ上给陈某留言,说刚开店比较艰难,能不能再帮哥们一把。陈某碍于情面,又拿出5000元给了郑某。陈某回忆说,“他当初答应的很好,说到期两笔钱一起还。”

  不过在这之后,郑某就消失了,陈某想讨钱时已经找不到人。“我打电话,根本打不通,后来才知道他已经偷偷换号了”,陈某对法官说。两人以前喜欢通过QQ联系,但等陈某再想找这位好友时,却发现自己已经被拉入了黑名单。

  一方面一万多块不是小数目,另外朋友的行为让陈某很受伤,他开始多方查找,最后发现好友已经躲到了金华,就职于金华一家通信公司,有不错的收入,但一直躲避债务。

  获得郑某的信息后,陈某将昔日好友起诉到了法院。

  其实借款的事实比较清楚,但陈某有点担心的是,很多环节二人都通过QQ联系,第二笔钱甚至都没有借条,这能被法院认定吗?

  他向法庭提交了自己能拿出的所有证据,不光有取款凭证和借条等,还将网上的聊天记录刻了张光盘。另外,两人的聊天中有涉及郑某借钱这个事的话语,陈某都整理了出来。

  QQ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在百度发起的一项调查中,57%的网友认为可以,而43%的网友认为不可以,这个几乎是对半开的比例,也表示了大家对这一问题的疑惑。

  媒体就这一问题请教了杭州市上城区法院的法官,法官给出了一个肯定的答案:网络聊天记录不能作为单独的证据,但可以与其他证据相辅助。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证据的条文中,将电子证据也纳入其中,QQ聊天显然应属此类。“但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还要考量其他因素”。

  法官表示,比如一些被告会拿一个理由来抗辩:QQ当时不是本人在使用。那么判案时就会看你有没有上报过号码被盗,前后言语是否一致等,来认定事实。

  在这个案子中,由于之前已经有过借款行为,且陈某的举证比较充分,而对方却没有合理的抗辩理由,所以法院认定了郑某通过QQ借钱的事实,判令郑某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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