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共同债务 离婚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人承担,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胡某、吴某给付原告程某27000元,两被告互为承担连带责任。
胡某和吴某原系夫妻。婚后,两人共同开办汽车修理厂和生态养殖中心。2010年9月,胡某、吴某为经营养殖基地,向程某借款70000元并签订借条。此后,胡某向程某分四次偿还借款,共计43000元,并且在借条上注明。2012年5月,胡某和吴某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双方因汽车修理厂、生态养殖中心经营不善导致的外欠债务均由男方偿还”。后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吴某清偿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某向原告程某出具欠条,确定尚欠原告借款27000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述债务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属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两被告在离婚时协议该债务由被告胡某承担清偿责任,但原告仍然有权就该债务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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