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定金协议

  发布时间:2016-11-11 15:15:58 点击数:
导读:房屋代码:甲方(卖方):住所: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预订方):联系电话:住所:邮编:证件名称:证号: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房屋代码: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 预订方 ): 
联系电话: 
住所: 邮编: 
证件名称: 
证号: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 区 街(路) 号《 》项目 幢 层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证书号: ),并经 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甲方定于 年 月 日交付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总房价为人民币 元,乙方采取 [一次性][分期][按揭] 方式付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卖单价应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为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天,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到 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超过预订期,乙方未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模型、样板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户型结构、土地使用年限、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作为商品房买卖价格的; 2、甲方未遵守第五条约定的; 
3、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八条 除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在预订期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 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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