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对以改制为名逃避债务的该如何?
企业改制后,原有的债务未落实承担人的,或虽有承担人但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对改制前的债务承担约定不明,改制人又不明知的,原则上应由参加改制的另一方承担;但对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坚决执行。如改制人以零付出取得企业的,不管其是否明知,对原有债务都应承担; 如改制中落实的承担人无实际履行能力,改制的双方对应承担的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企业出售中,出卖人实施的行为具有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情形,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出售企业的行为具有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以协议转让形式出售企业,企业出售合同未经有审判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合同不生效。企业出售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行为无效。
1、接待客户咨询,准确客观分析案情,作出客观的预测和分析,不做夸大或诱导的解答。
2、依据有关国家规定和律师职业道德,不作任何百分百承诺。
3、严格执行天津市现行的律师收费标准,合同约定收费外绝不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4、及时、负责、有序推进和展开工作。
5、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权益,绝不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私下不正当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