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问题
一、采取补救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中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费者权益保护法》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二、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
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
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因此,补救措施本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不能在酒店已经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客人已经接受的情况下在追究违约责任。
1、接待客户咨询,准确客观分析案情,作出客观的预测和分析,不做夸大或诱导的解答。
2、依据有关国家规定和律师职业道德,不作任何百分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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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权益,绝不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私下不正当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