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在程序上有何缺陷?

  发布时间:2017-06-05 09:22:37 点击数:
导读:1、债权凭证的发放缺乏应有的程序  应该指出的是债权凭证的发放不仅是将原判决的内容照抄到债权凭证中的简单行为。它还要对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进行确认,将原来判决的金额扣除履行金额,最后在债权凭证中记载尚未履

    1、债权凭证的发放缺乏应有的程序

  应该指出的是债权凭证的发放不仅是将原判决的内容照抄到债权凭证中的简单行为。它还要对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进行确认,将原来判决的金额扣除履行金额,最后在债权凭证中记载尚未履行金额,债权凭证的发放实属审判行为。但是由于债权凭证的发放是法院单方的行为,因此未经审判程序所作的审判行为,难以确保其公正性。也就是说债权凭证由执行人员合议或个人决定,常常造成记载金额的出错。这里并非说执行人员主观上是马虎或是不公正的,而是指哪怕执行人员主观上非常公正,但由于客观上缺乏产生公正的必要程序,也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因为债权凭证的发放从制度上说不需要当事人参加,因此从理论上说对被执行人可能已经部份或全部履行义务的情况、对申请执行人可能部份或全部放弃权利的情况就不可能查明。实践中很多法官为了查清当事人的履行情况,都通知申请执行人来询问执行情况,但由于没有另一方当事人的有利制衡,不能确保申请执行人陈述与举证的真实性。哪怕法院同时通知被执行人询问,由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着重强调的是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以及发放债权凭证本身程序的非规范性,也常产生认定的错误。由此司法实践常产生这样一种针对债对记载错误的凭证债权是否要承认其效力的 “两难”情况:一方面,如果承认原债权凭证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它就违悖了有错必纠原则,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不承认债权凭证的效力,更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从根本上动摇了债权凭证制度。

  2、执行期限自相矛盾

  首先,实行债权凭证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执行效率,但债权凭证制度规定债权凭证的发放条件之一是执行期限届满,人为降低执行效率。其次,中国执行法律要求执行案件必须在执行期限届满前执行完毕,而债权凭证却要求等到执行期限届满后再行发放。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严重违反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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