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一参一控”大限将至引发券商股权密集转让债务转让协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9月底,券商股权转让市嘲再起风云”,包括国泰君安、申银万国(行情,资讯,评论)、中银国际、世纪证券等券商的二十余笔股权密集挂牌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不仅如此,上述股权转让方中上海国资、国家电网等公司也再度亮相,估计是在为满足“一参一控”的政策条件相关公司股票走势做最后的冲刺。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相关项目负责人表示,“券商股权转让之前就比较热,最近更是出现了井喷的现象,这可能和‘一参一控’政策大限临近有关。”此前,为了避免同一股东旗下证券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国务院于2008年4月正式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即业界所称的“一参一控”政策。此后,监管层又规定,除汇金旗下的券商整合可以延迟至2013年解决外,其余券商均应在2010年12月31日完成。因此,目前距离政策大限只有不到3个月的时间,各家牵涉其中的公司也在为符合规定做最后的努力。 而上述国泰君安与中银国际的股权转让目的或出于此。资料显示,两个项目的转让方国家电网公司和上海国资,均涉及上述“一参一控”问题。其中,国家电网公司除了控股英大证券,还参股西部证券、湘财证券、长江证券(000783)、国泰君安等;而上海国资除控股国泰君安,还是申银万国、中银国际等公司的主要股东。随着最后期限日益临近,解决这些股权问题正在成为此类公司的当务之急。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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