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货款变借款 同样要偿还
梁某经营饲料生意,蒙某购买梁某的饲料未能及时付清货款,于是双方协定将所欠货款改为借款合同。因蒙某未能及时还款,原告梁某将其诉至灵山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蒙某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给原告梁某。
近年来,蒙某常到梁某处赊账购买饲料,2015年3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货款71000元,因蒙某称暂无钱支付,经双方协商后,将被告所欠货款变为借款,并于当天订立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日期及违约金,因蒙某未能及时还款,梁某将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蒙某归还钱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借款合同》所指向的借款是基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而产生,原告并没有真正支付借款给被告,因此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形成了事实的买卖关系,其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合同》是对尚欠货款进行确认,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了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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