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一、 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履行不能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特定标的物灭失、债务人失去劳动能力等。但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
(1)履行困难;
(2)债务人缺乏资力;
(3)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
(4)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履行不能在法律上的后果,因其是否可归责于债务而有所不同:
第一,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免作履行原债务的义务;债务人应承担违反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责任;债权在合同而生,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在不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在双务合同,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履行的,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履行不能由第三人造成或标的物已加入保险的,债务人虽可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但债权人得请求其让与对第三人或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交付其取得的赔偿金。
二、 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构成此种不履行形态的条件为:
(1)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
(2)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这种拒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如债务人将特定标的物移转给第三人;
(3)拒绝履行须于履行期到来之后作出;
(4)拒绝履行无正当理由;
(5)债务人应有履行能力。
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或债权人得诉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债权人有先为履行义务的,得拒绝自己的履行;
(3)在有担保的债务中,债权人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在物的担保中,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
三、 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两种。
(一) 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5)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二) 受领迟延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权存在;
(2)须债务人的履行要求债权人的协助;
(3)须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
(4)须债权人未受领给付,且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在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如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得依法自行消灭其债务,如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
四、 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有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瑕疵履行是债务人有积极的履行行为,只是由于债务人履行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故可称为积极的债务违反。其法律后果为:
(1)瑕疵能补正的,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要求补正,并不负受领迟延责任。因标的物的补正而构成债务人迟延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标的物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经债权人催告而债务人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得诉请法院强制执行。
(2)瑕疵不能补正的,债权人得拒绝受领,请求全部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可解除合同。债权人如仍愿受领,则可请求部分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当债务人的瑕疵履行使债权人的其他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时,便构成加害给付。因加害给付而致债权人的其他利益遭受损害的,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论是既得利益的损失还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债务人均应赔偿,当然,此时实际上已构成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债权人可选择行使请求权。
1、接待客户咨询,准确客观分析案情,作出客观的预测和分析,不做夸大或诱导的解答。
2、依据有关国家规定和律师职业道德,不作任何百分百承诺。
3、严格执行天津市现行的律师收费标准,合同约定收费外绝不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4、及时、负责、有序推进和展开工作。
5、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权益,绝不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私下不正当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