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提存后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提存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三方之间产生效力,具体表现在:
(1)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后,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也因提存而移转于债权人。因此,在提存期间,因提存物而取得的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也由债权人承担。为了使债权人能及时得知提存的事实,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 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以防提存物毁损、变质。对于提存人能否在提存后取回提存物,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但一般认为,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
(3) 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提存物的权利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债权人超过法律规定或提存机关公告的领取时间而不领取提存物的,其权利即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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