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江歌案判决书全文丨法官严厉驳斥陈世峰:所有辩解都不可信

  发布时间:2017-12-26 10:46:54 点击数:
导读:江歌案判决书全文:李淼江歌案宣判实录今天(20日)是江歌案宣判的日子。宣判时间为日本时间下午3时。下午2时前,东京地方法院大门前,排起了长龙。众多华人在等待领取旁听券抽签票。宣判在813号法庭进行。法庭共有46

江歌案判决书全文:


李淼


江歌案宣判实录

今天(20日)是江歌案宣判的日子。

宣判时间为日本时间下午3时。下午2时前,东京地方法院大门前,排起了长龙。众多华人在等待领取旁听券抽签票。

宣判在813号法庭进行。法庭共有46个旁听席,有10几个席位为媒体预留,可见日本媒体对判决也极为关注。开庭前,法院允许日本电视媒体入内,拍摄法官与法庭内景,全程2分钟。

江歌母亲一如既往坐在检察官身后,神情镇定。陪护人员在侧。

被告陈世峰最后入庭。陈身穿蓝色圆领衫,眉头紧皱,神情有些呆滞,向两旁解除手铐的法警略欠身,落座。

主审法官家令和典命令陈到法庭中央就坐,仔细聆听宣判。他特别关照旁听席,遵守法庭秩序,保持肃静。主审法官表示,鉴于本案相关状况,判决书主文将放在最后宣布,首先宣读判决理由。


以下为判决书译文(由凤凰卫视记者李淼独家翻译)。


本案争议点有二:

1)行凶前的经过,尤其是被告是否事先携带凶器水果刀前往现场;

2)被告产生杀意的时间点。

被告辩护人称,被告并未事先准备凶器,而且是在与被害人争夺水果刀时,失手造成致命的刺切伤之后,才产生杀意。被告辩护人因此主张,判决应是杀人未遂罪。本庭认为被告自行携带凶器,一开始就怀有杀意,对被害人进行了杀害。


一,被害人江歌(以下简称江)的负伤状况

本庭认定,被告手持刃长9.3厘米的水果刀,对江颈部造成11处以上刺伤和切伤,深达8厘米的伤口就有多处,还有贯穿颈部的伤口。其中致命伤为刺切伤,最深达8厘米(下面称致命伤为6号伤口)。法医鉴定,被告至少对江颈部进行了11~12次刺伤行为。

除此之外,江当时身穿的大衣、衬衫、衣领和肩膀处也有10多处损伤,大衣被多处穿透。一连串创伤都是在大内公寓201号室门前狭窄空间,短时间造成的。以上事实得到认定。

从凶器形状、江的受伤部位、程度、还有刺击次数,以及江衣服所受损伤,行凶地点和整个时间进程,都可以强烈推断,被告行凶伊始就怀着杀意,对江施加了一连串刺击。江的颈部伤口,就是在这一连串刺击行为中造成的。


二,有关被告是否对江急救

相关证据显示,被告用刀刺江颈部后,江血流如注,失去意识,瘫倒在地。面对这一切,被告人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马上离开现场。从被告的态度可以认定,被告完全罔顾、也毫不担心江的生命危险,也没有采取避免江因自己的行为而死亡的行动。


三,关于凶器水果刀

相关证据证明,凶器水果刀原本有刀鞘。但是,现场在江的背包、衣服里都未发现刀鞘。在行凶现场201号房间室内也未发现刀鞘。而且,刘鑫(以下简称刘)在警方抵达后完全处于警方监控之下,若想处理刀鞘非常困难。因而不能认为水果刀是刘或江持有。所以可以推断,凶器水果刀为被告人自己携带到现场。


四,小结

综上所述,被告用自己准备的水果刀,对江的颈部多次反复刺击。在一连串刺击行为中,造成损坏左总颈动脉的致命伤。

被告持水果刀,多次刺击江身体重要部位,使其颈部血流如注。然而,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立即离开现场。可以认定,被告从加害行为伊始,就对江怀有极强的杀意。

因此,被告所犯罪行属于杀人罪,是极为明确的。


五,关于辩护人的主张

被告辩护人称,刀具并非被告携带而来。6号伤口是在被告与江夺刀拉扯时,偶然刺中而造成的,在这个时间点,被告没有杀意。被告其后的刺击行为,和江的死亡缺乏因果关系,因而主张仅适用杀人未遂。

1)被告辩解说是江拿出了刀。这种说法缺乏信用度。

有关证据证明,江双手手指上,有多处防御伤。江衣服也有损坏。而被告手上却没有防御伤。被告称其左手拇指根部有伤。但是出庭作证的岩濑医师说,观察被告在事发18个小时后拍的手部照片后,不能认定这是当时造成的伤痕。根据客观证据判断,是被告手握刀柄,对江造成防御伤等伤口。被告的主张不合理,和证据显示的客观事实完全不吻合。

2)有关辩方认为江的致命伤为偶然失手所致的说法

被告辩解称,致命伤是在双方夺刀揪斗时偶然造成的。看到江血流如注,被告本来想施救,但考虑到父母将承担高额医疗费,而且江若死了,就没人知道自己是凶手,因而产生杀意,对江的颈部次了10刀左右。其时,刘已报警,因而不能向刘鑫求助,203室住户探头往外看,两人虽四目相对,但只是一瞬之间,被告也没有机会向203室住户求救。

但是,被告对江造成的致命伤是在一连串刺击行为中造成的,杀意明显,仅仅6号伤口出于偶然和失手造成的说法不能认可。

如果被告确属失手,应立即施救。在当时状况下,被告有可能做到。但被告不仅没有采取任何救护措施,反而意志坚定地连续刺击江。辩方的主张极不自然,不合理,也无法理解。

辩护人称被告是和大内公寓203室住户四目相对后产生杀意,然后连续刺了很多刀。而大内公寓203室住户称,其探头出来,和被告四目相对,关上门后,立即听到有人离开的脚步声。被告的说法和该证词不吻合。而203住户证词的信用度毫无问题。因而,被告的辩解不可采信。

综上所述,被告的所有辩解都不可信。基于被告辩解的辩护人的主张也不能采用。


六,总结

即使探讨辩护人此外的所有主张,被告基于强烈杀意,连续多次刺击江歌致死的本庭认定内容,也没有任何产生合理疑问的余地。

本案量刑以被告杀人之事实为中心进行。

被告杀人经过如下:被告在行凶前一天来到前女友打工的地方,要求复合,被前女友坚定拒绝,并告知他有喜欢的人。此后,被告对前女友发信息说,“如果你和他交往,我会不顾一切”。

几个小时后,被告携带刀具凶器和替换衣服,来到被害人和前女友所住公寓的外部楼梯,事先埋伏,伺机行凶。而前女友与被害人一起回家,一个人先行跑进房间。被告因而见不到前女友。其后,在走廊对被害人犯下第二杀人行为。

被告杀人手法极为凶残,多次集中刺击被害人颈部。显然,被告怀有极为强烈的杀人意图。被告不仅携带刀具,还准备了替换衣服,可以认为是怀着杀害前女友的目的,前去大内公寓。而且,被告知道事情未按自己计划进展时,本可以离开现场。但是,被告却杀了完全无辜的被害人。

被告从准备刀具到杀人的一系列行动中,完全罔顾人命,态度极其恶劣,应给予强烈谴责。而被告在本庭陈述持刀杀死江的经过和原因时,试图用不合理的辩解,将责任转嫁到被害人和前女友身上。被告自始至终企图为自己脱罪。从被告的态度中,根本看不到诚挚的反省之意。

除此之外,综合被告的恐吓行为,并在量刑中参考持凶器杀死1人的过往杀人事件判例。


本庭宣判如下:

对被告处以20年有期徒刑。其中减去被告已被拘留的200天。

被告如对本判决不服,可于明天起14日内,向东京高等法院递交上诉理由书,提起上诉。

接下来需要审理本案刑事赔偿相关手续,现宣布闭庭。

3时35分许,闭庭。

(主审法官宣读判决理由至认定被告杀人罪后不久,被告陈世峰一度突然似乎晕厥,脸朝左砸在桌子上,发出很大声响。法警试图扶起陈,陈半晌没反应。陈似乎恢复意识后,头仍摇晃欲坠,似不能自行在椅子上坐稳。主审法官吩咐法警在后面扶持陈,令陈抬起眼睛,听完判决。此后,法警一直在身后扶着陈。陈颈脖上大汗淋漓。主审法官宣判后,江歌母亲起身向法庭深鞠一躬,表情平静)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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