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的加入

  发布时间:2018-01-23 22:08:48 点击数:
导读:甲公司与乙厂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厂向甲公司供应价值100万元的钢材,分两次交付,甲公司在收到全部钢材后付清全部货款。  甲公司收到全部钢材后仅付货款60万元,尚欠40万元未给付。其后,乙厂多次

    甲公司与乙厂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厂向甲公司供应价值100万元的钢材,分两次交付,甲公司在收到全部钢材后付清全部货款。

  甲公司收到全部钢材后仅付货款60万元,尚欠40万元未给付。其后,乙厂多次派人催收货款,甲公司均以丙公司欠其钢材为由,要求暂缓给付。并提出甲公司所欠乙厂的40万元货款由甲公司的债务人丙公司支付,乙厂称不管是甲公司还是丙公司付款都可以。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债务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在十日内向乙厂支付40万元货款。事后,丙公司未按协议向乙厂支付货款,乙厂便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所欠40万元钢材款。甲公司则以该债务经乙厂同意已经转让给了丙公司,应由丙公司支付。

法律知识点:

  本案涉及到三个合同法律知识,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和债务的加入。

  债务转移或又称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制度(合同法84条)。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合同法65条)。

  债务的加入,是指原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原债的关系,承担部分债务或与债务人连带承担债务的制度。

律师提示:

  就本案而言,乙厂与甲公司基于钢材购销合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务人的甲公司与第三人丙公司达成债务转让协议时,第三人丙公司不是以甲公司的名义代债务人偿还债务,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乙厂的债务,甲公司也未明确向乙厂表明因此退出合同关系,乙厂也只是同意甲公司或丙公司付款都可以,未表示甲公司可以退出合同关系,因此本案是债务加入而不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由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本案例,要注意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和债务加入的区别: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不变,第三人履行的法律效果归属债务人;债务的加入合同债务人不退出,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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