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继承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三点疑难问题

  发布时间:2018-02-06 12:42:05 点击数:
导读:1、与父母同住,是“赡养”还是“啃老”?在解决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一方主张其与父母同住,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而另一方却认为父母除需以退休工资及积蓄支付自身日常支出外,

1、与父母同住,是“赡养”还是“啃老”?

在解决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一方主张其与父母同住,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而另一方却认为父母除需以退休工资及积蓄支付自身日常支出外,还需负担同住子女的日常生活费用,所以,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实为“啃老”,不应多分遗产。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为赡养,是否可以多分遗产时,通常是结合被继承人的身体状况(如是否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陪护)、同住子女有无经济收入、其他子女对父母的探望情况等综合情况考虑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尽管在住房或其他方面受到了“额外的照顾”,但是因为对老人的赡养除经济扶助外还包括对老人的精神抚慰,所以不能就此认定其为“啃老”,除非属于有劳动能力但拒绝劳动、仅以老人的经济资助作为生活来源的情况。

2、父母购房时子女的出资行为是否影响房屋的产权归属?

父母在购买房改房时,部分子女曾支付了部分购房款。父母与出资子女并未就房屋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父母在世时,该房屋一直由父母居住使用。父母去世后,分割遗产时,出资子女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与父母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析产继承;未出资的子女则认为房屋为父母的共同财产,出资子女所付购房款应视为对父母的赡养或与父母之间的债权债务。

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通常是按照以下方式认定:父母与出资子女就房屋权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原则上子女的出资行为不足以变更房屋产权归属,所购得的房改房应为父母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作为父母的遗产。对于出资子女的出资额,可以作为父母向其所负债务以遗产进行清偿或在分割房屋份额时予以考虑。

3、各继承人均主张继承房产又无力支付补偿时,遗产房屋的分割方式?

父母生前购买的房屋,父母去世后作为遗产由多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尽管各子女均希望由自己继承所有遗产房屋,但均无力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补偿。

针对这种情况,各继承人均无力支付补偿,法院通常是会采用明确各自继承比例的方式就遗产房屋认定共有。各继承人可通过出售遗产房屋、分割售房款或出租遗产房屋、分割房租等形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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