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冒充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租期将至房客成房东
据了解,今年52岁的刘某家住青岛四方区。多年以前,刘某看到郊区的农家宴经营得很火爆,便想投资在郊区做酒店生意。在朋友的介绍下,刘某认识了城阳夏庄的胡某,两人签订协议,胡某将自己位于夏庄山区的一套门头房出租给刘某,租赁期至2008年12月底。期间,刘某经营不善,生意一直不景气。2008年9月,眼看租期将至,钱却没挣到,刘某便打起了歪主意。期间,刘某认识了赵某,冒充自己是房主,称他想从事别的生意,有意出租这套门头房,恰巧赵某也有开饭店的打算,两人约定签订租房合同。
诈骗4万元携款潜逃
为了让赵某放心,签订合同时,刘某还特意找来自己的一位朋友作为保证人。根据合同约定,刘某将门头房出租给赵某,租期5年,前两年每年租金4万余元,随后几年按照比例提高租金。合同签订后,赵某先支付给刘某4万元。2008年年底,合同到期,胡某准备收回门头房时,突然发现经营人变成了赵某,问明原因后,胡某怎么也联系不上刘某,匆忙到公安机关报警。警方调查得知,刘某将门头房转租后,已经携款离开青岛,遂将刘某列为网上逃犯。
潜逃1年多仍被擒
今年4月份,警方获得消息,将回到青岛的刘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刘某将骗取的租金全部退缴。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考虑到刘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1、接待客户咨询,准确客观分析案情,作出客观的预测和分析,不做夸大或诱导的解答。
2、依据有关国家规定和律师职业道德,不作任何百分百承诺。
3、严格执行天津市现行的律师收费标准,合同约定收费外绝不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4、及时、负责、有序推进和展开工作。
5、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权益,绝不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私下不正当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