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如何解决执行难法院执行

  发布时间:2018-09-06 09:47:50 点击数:
导读:2004年,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院正确把握司法为民宗旨,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第一要务,以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着力点,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执行

2004年,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院正确把握司法为民宗旨,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第一要务,以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着力点,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灵活运用多种执行措施,妥善审理、执行涉及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案件,新会区法院运用七项措施全年共执结拖欠工资案件1810宗,为近2000名困难职工追回被拖欠工资2161.96万元,共执结拖欠抚养费、赡养费、医疗费、人身损害赔偿款案件282宗,追回欠款829.10万元,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司法为民的思想内涵。

1、先予执行。在执行涉困难群众利益案件的过程中,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该院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提取执行款支付困难群众的劳动报酬、医疗费。如刘继佳等10名工人申请执行欧阳冬清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欧阳冬清欠下刘继佳等民工工资12795.95元。而欧阳冬清承接江门市新会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被拖欠工程款,已提起诉讼,但案件尚未审结,欧阳冬清以无法支付民工工资为由申请先予执行。我院审查后依法裁定,提取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刘继佳等10名工人。

2、第三人垫付。案件执行是一个依法执行的过程,每一个程序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从作出裁定到查封财产、评估财产、拍卖财产、支付执行款,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已查封了财产但又一时难以变现或暂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多做与被执行人关系密切的人或单位的思想工作,让他们先行垫付,在执行到被执行的财产后,再将垫付款给垫付人。郑春利诉被执行人吴国玲、吴桂喜、梁玉婵、冯松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数宗案件均以这一执行方法执结。

3、分期付款。对于被执行人确实有困难的,如果强制执行可能造成企业倒闭的,企业倒闭则带来更大的社会问题,也影响到更多的工人的就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分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江门市新会某金属制品厂拖欠的30多名员工的20多万元工资,工人们经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查封了该厂生产设备并准备评估、拍卖,后来了解到该厂作为所在村集体的经济支柱,靠收取该厂的承包款来维持村集体的正常运转,若将该厂设备拍复生产。经过多方调解,最终决定同意该厂复工,被欠薪工人可以回到原厂工作,先支付工人的部分工资6.5万元,尚欠的工资余款在复产后分三期付清。卖,村集体丧失重要经济支柱,村民生活就变得更困难,同时承包人也有意恢

4、执行债权。有些拖欠工人工资案件,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能力支付工资,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有到期或未到期的债权,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债权,如果到期债权的债务人没有异议,可以强制执行。对于未到期的债权,也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做债务人的思想工作,促进其提前履行债务,以确保被拖欠工资款的发放。如新会区某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工人约150万元的工资、退休补贴,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被其他公司拖欠大笔工程款,我院依法执行该公司的对外债权,以债权变现所得清偿工人工资。

5、代位诉讼。在执行拖欠工资案件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后,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可以由工人直接代位被执行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加快立案、加快审理、加快执行,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并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减免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尽量用足执行措施和法律手段,全力保障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动福利得到及时落实。

6、和解执行。有时企业与工人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方面

互不相让,企业有其实际困难,负担很重,如伤病残职工多、三角债拖欠较多等。如果强制执行也达不到最佳的社会效果,只有深入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和解,形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如江门市新会区某制造公司100多名工人的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企业方仍然不断申诉,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后经政府、人大等部门介入协调,努力化解企业与工人之间的矛盾。最后各方面达成和解协议,企业很快地向工人们发放了生活补助费。

7、统筹执行。在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全部查封的情况下,在分配执行款时要先了解是否存在拖欠工人工资、医疗费、社保费等费用,防止出现困难工人在企业倒闭后追讨欠薪无望的局面。如该院在执行以江门市新会区玻马工艺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系列案件中,了解到公司仍欠下77名职工的工资时,及时指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并保留了部分执行款项用于支付职工的工资。在取得执行根据后,该院将保留下来的款项64355.15元分配到每个职工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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