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8-09-13 06:45:18 点击数:
导读:1、贷款人。贷款人是指,应民间借贷中申请借款人的请求,向其发放借款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贷款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排除非金融企业,即将由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

1、贷款人。贷款人是指,应民间借贷中申请借款人的请求,向其发放借款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贷款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排除非金融企业,即将由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予以排除。只有确定贷款人,才可能以确定诉讼中的主体。实践操作中,一些地下钱庄在发放借款中,在借款人一栏空白,导致后期借款人在主张撤销借款合同时无法找到合适的被告,致使诉讼不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借据等债权凭证未写明出借人的,持有解决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笔者认为,这可能导致会导致该笔债务被转让给其他非法律关系主体,导致债务人被多方要债情况的发生。为此需要提醒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了解贷款人的身份信息并予以核实,如对方拒绝提供贷款人的身份信息,需考虑是否应及时中止该笔借款的发生。

2、借款人。借款人是指,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的一方当事人。在梳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容易将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或者借款担保人、中介方搞混淆。例如,甲委托乙并以乙的名义向丙借款,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金额支付至乙的个人账户,乙收到钱之后,将钱转给甲。那么,甲在该行为中属于实际的借款人,而乙属于名义的借款人,丙为实际的贷款人。在该借款合同中,如果乙未能按期支付款项,丙在未得到甲的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能对乙进行起诉。置于甲乙双方之间对该笔借款是作何约定的,不能对抗乙丙之间的借款关系。

3、借款中介。在民间借贷中,一些机构通过注册空壳皮包公司,搭建所谓的借款信息平台,为借款人寻找贷款人,或者为贷款人寻找需要借款人,并从中收取高额好处费或者信息咨询费的行为。例如,P2P平台,或者近些年社会兴起的一些金融信息咨询公司。这种借款中介在法律关系中可以根据情况的不同定性为行纪人或者居间人。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而借款人如果认为借款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者中介涉嫌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可以将贷款人以及借款中介一同列为共同被告。

4、借款担保方。贷款人为保证所借款项能够及时得到偿还,可能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所借款项,贷款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就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的范围最长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担保人在偿还该笔借款之后,可以向借款人要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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