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还款后未要求出借人打收条 借款人花18万买个教训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件民间借贷案件,因被告王某无法举证其已经归还了原告焦某借款,被法院依法判决败诉。
在本案庭审中,原告焦某诉称,原告于2010年4月19日借给被告王某20万元,并写有欠条,约定于2010年5月15日前还清,但王某迟迟不归还欠款,故将王某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原件。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在2010年4月19日确实向原告借了20万元,但是已于2010年6月25日在北京某停车场归还焦某现金18万元。由于王某和焦某关系非常要好,所以当时王某并没有让焦某写收条,亦未更换欠条。但是王某对于归还18万现金一事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由于原告坚决不同意调解,故法院依法进行宣判,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某借款20万元。
宣判后,被告王某表示服从判决,但对于自己好哥们焦某竟一纸诉状将自己诉至法院的行为很是不解,同时亦对自己当初还钱后未及时让焦某写收条或更换欠条的疏忽大意行为表示懊悔。庭后,王某无奈地说:“就当用18万元买一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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