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商业信用保证保险
商业信用保证保险是由权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如他人不守信用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则由保证人负责赔偿。在我国商业信用保证保险主要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以鼓励本国出口商扩大出口贸易为出发点,给本国出口商提供出口贸易收汇风险保障的一项特种业务,即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对本国出口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进行担保,当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这个机构负责支付遭拒付款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现在各工业发达国家、一些东欧国家,以及不少发展中国家都开办了此类业务。
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一方面解除了出口企业收汇风险的后顾之忧,提高了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保证了出口企业的正常经济核算,另一方面帮助出口企业解资金需要,扩大了出口企业的经营能力。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受到许多出口企业的欢迎。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出口信用险的需求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还会有进一步的扩大。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如何在保证基本的收支平衡基础上,提供更全面、更有效的信用保证,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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