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银行职员代还卡债要归还
核心提示:银行要求职员清收信用卡卡债,客户经理催收无果,自己亲自偿还卡债,张某信用卡不良记录解除。后客户经理要求张某返还,张某不还,闹上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偿还。
我替你还债,太无辜了!
你欠的信用卡卡债,客户经理替你还了,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事?你是会心存感激赶紧还钱,还是理所当然占了这笔钱不予偿还?
2011年1月18日,巩义某银行客户经理赵某为顾客张某办理了信用卡。后来,张某使用信用卡支取现金消费,但未在还款期限内还款,在银行交易系统形成不良记录,同时产生了消费款项的滞纳金和利息。赵某多次催促张某还款未果。
今年,该银行下发了紧急通知,要求银行职员对所办信用卡产生不良记录的债务予以清收,否则将被免职或作为机关下基层分流对象。多次催促张某还款未果的赵某担心自己遭到免职或分流,于是便于7月13日向张某的信用卡内存入了3120元,用于偿还张某的消费款项及该款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从而张某的信用卡不良记录随机解除,赵某也避免了被免职的危险。事后,赵某多次向张某索要为其垫付的3120元,但张某推诿不予偿还。无奈之下,赵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日前,巩义市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处张某偿还赵某3120元及利息。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是在了解了信用卡的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相关内容后,向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张某持该卡支取现金进行消费,未在约定期限内向银行偿还消费款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赵某作为张某的受理经办人,经多次催促张某向银行还款未果后,其为了避免银行利益受损,亦为了避免自己遭到免职或分流的风险,向张某信用卡内存入3120元,从而代替张某偿还了银行的欠款。据此,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故赵某要求张某偿还312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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