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9-02-22 16:53:04 点击数:
导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第三十六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4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九条: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出境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复函》【(2012)赔他字第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法委赔字第1号《关于限制出境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对于因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权的直接损失,可以给予赔偿。你院应针对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常民一初字第78—1号民事决定是否构成违法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予以认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2〕25号】第四条: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法院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等为载体的联动机制作用,及时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对符合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条件的,与有关部门协调,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尤其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与劳动、工会、信访、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预案,联动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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