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合法化生存

  发布时间:2019-04-03 10:59:05 点击数:
导读:民间借贷的合法化生存浙江应抓住良机做金融改革的先行省“没有温州民间资本,就没有我们民营企业的今天。”温州市一位成功企业家谈及民间资本时曾说过这样一句话。相信在浙江,持这一观点的民营企业家不在少数。民间资

民间借贷的合法化生存     浙江应抓住良机做金融改革的先行省 “没有温州民间资本,就没有我们民营企业的今天。”温州市一位成功企业家谈及民间资本时曾说过这样一句话。相信在浙江,持这一观点的民营企业家不在少数。民间资本能否走到阳光下?该如何走到阳光下?作为民资最为活跃的省份之一,浙江能否成为民间金融改革的先行省?本刊记者采访的不少专家学者都给政府“支着”。 张旭昆:给他一个机会,他就是银行家 “民间借贷是禁不了、堵不住的,其正面意义是主要的。”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张旭昆告诉记者,“没有民间借贷就没有温州经济,甚至没有浙江经济。”数据显示,在浙江,非公有经济对全省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了44%以上,温州、台州等地更是高达80%以上。相比这一比例,银行投入到这个领域的资金则明显不足。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份《金融研究报告》显示,在宁波余姚市,“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个私经济”的产值占全市工业产值的60%以上,而信贷资金的总额仅占25%左右。巨大的资金缺口靠什么来弥补?靠是就是民间资本。“已经存在的无法消灭,只有正规化才便于监管。像温州‘银背达’这样的‘草根’,给他一个机会,他就是银行家。对中间人要采取一定的政策,让这些‘金融掮客’浮出水面,才更容易监管。浙江应该抓住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率先在这方面做出改革。”张旭昆说。那么,该如何给这样的“草根金融”机会呢? 盛争朝:机构正规化,手段合法化 “对于民间金融,必须正视这一存在的事实,要疏导,而不是打压。把部分民间金融组织转化为正规金融机构。”浙商银行杭州城西支行行长盛争朝认为。如民间互助借贷等形式可以发展成为基层信用合作社;企业信用借贷和企业集资等方式的合理民间融资,可以探索制度创新形式,建立介于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金融机构;在村一级设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等,都是民间机构正规化的很好出路。 
让民间金融机构走向前台,成为合规、透明的金融机构,既可以堵塞住地下钱庄洗钱谋利的通道,也可加速对民间融资体系的进一步整合,将分散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的“散兵游勇”组合为服务于中小企业发展另一条新的融资机构。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现有体制内的金融机构都是“主人缺位”的,不是真正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而民间机构是完全市场化运作,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会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去在市场竞争中搏斗,这是“体内循环”的传统金融机构所难以比拟的。因此,民间机构将对正规金融业加快改革、提高效率、改善服务产生一定的压力和促进。而一旦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化、规模化,就会跟正规金融机构产生竞争,促进优胜劣汰。

同时,盛争朝结合银行目前业务,还提出:“银行也应该推进业务创新,将部分民间融资纳入正规银行业务。充分发挥银行信用中介职能,为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最终使民间融资由地下操作变为规范的市场融资行为。例如,一些有富余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就可以通过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借贷给他人。这样就能够保证借贷手段的合法。” 王立新:法律法规需明确 我国法律规定,如是向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利率不超过国家同期规定利率的4倍,企业吸收资金在100万元以下或吸收资金户在150户以内应该视为正常民间借贷;如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利率超过国家同期规定贷款利率的4倍,企业吸收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或吸收资金户在150户以上,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立新针对最近浙江省连续出现的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分析认为:“许多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在一些刚刚开始发展的地区。在这些地方,人们法律意识不够强。同时,由于金融活动对国家社会经济影响非常大,我国对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较高,民间资本想进入这个行业比较困难。市场上有这部分的需求,而法律上又监控着,于是就有了‘地下’钱庄之类民间机构的滋生土壤;不仅如此,还容易造成一些非金融机构做本业之外的一些业务。如很多典当行,实际上主要业务就是借贷。这样一来,不便于监管,更容易出现各种问题。”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几倍,风险集中,容易引发经济纠纷,甚至导致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针对民间金融中出现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极端现象,相关部门应早日制定适应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范。“一来明确其借贷最高额、利率;二来成立的相关中介机构,可由银监局、人民银行或当地财务公司作为其管理机构,依据管理办法条款进行管理,对违反管理办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专家提出。今年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银监局局长肖玉淮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与非法集资行为做斗争,没有比法律更有效的办法了!他认为,“《刑法》并未对除非法发行公司债券、股票之外的其他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界定,这种立法缺陷成为查处难的主要原因。再加上各种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执法机关在处理个案上面临诸多实际困难。” 肖玉淮代表建议,由全国人大出台《非法集资处置法》,或由国务院颁布《非法集资处置条例》,同时辅以配套实施细则,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规制非法集资行为。 王维安:银行要改革,监管部门要划清职能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王维安认为银行本身也需要改革。在他看来,一些借贷需求从正规银行得不到满足是可以理解的,是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但这种风险一旦转移到民间,将会形成大量隐患。所以,银行应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对于有一定还款能力和投资机会,但本身规模不是很大的中小企业,是否可以在抵押担保等方面适当降低要求?”他提出。他告诉记者;“目前银行贷款利率可以上浮,存款利率却不能上浮,只能下浮。当然,这是为了便于监管,但若能解决存款利率市场化问题,实行存款浮动利率,则能促使金融机构尽最大力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老百姓也会更愿意把钱放到银行去。”另外,王维安还提出,对于民间金融究竟是人民银行监管还是银监局监管,目前管理职能没有分得很清楚,这也是下一步需要改革的地方。 周其仁:浙江要放手一搏,把金融业搞得像制造业一样兴旺发达 
最近几年,浙江金融业发展迅猛,已经成为包括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在内的金融市场发展最快、风险最小、回报最高、机构和投资者最活跃的省份之一;成为全国金融机构最齐全、金融规模增长最快、金融资产质量最好的省份之一,是一个名副其实的“金融大省”。

著名经济学家周其仁一直是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支持者,他认为:“浙江有一个很大的优势,就是金融,尤其是民间金融。”同时他也指出,靠远程国际的正规金融和本地的非正规金融服务于制造业,是很难持续的。因为“制造业不是静止不变的,为之服务的金融业也不可能静止不变”。在浙江,随着制造业革命的发生和扩展,市场机会变,竞争形势变,产业的成本结构也在变。“要想‘腾笼换鸟’,三件法宝离不开:处理巨量的市场信息,企业家的眼光和决断,重新配置资源的能力和实力。这三件事情,没有一样离得开金融。” 一方面,有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浙江有丰厚的民间资本,民间金融活动已有一定历史,加上整体金融环境优良,“把这些条件组合到一起,人杰地灵的浙江是当今中国最应该大展金融拳脚的地方。”周其仁认为。

他给浙江民间金融发展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增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程度。浙江要抓住国家金融管理当局对民间金融的看法转变、民间金融可能合法地登堂入室的大好时机,率先完成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和制度化,以国家法律的权威形式为民间金融企业家的创新精神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增强金融对外开放程度。“金融讲究的是处理信息的独到角度和方法,讲究的是品牌和品位,是交易合约的选择和创新。这些都不是一日之功。为了节约本土金融家的学习成本,浙江要下决心引进更多国际一流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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