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贷中借款人的资格
众所周知,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市场主业。法律意义上的贷款,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依法将货币资金按一定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偿还的信用活动。
根据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法律上认可的借款人是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人。贷款人必须是经企业登记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资格,法律规定为:(1)具还本付息能力;(2)原欠款及利息已清偿,未清偿的,已做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3)已于工商部门办理年检(自然人及事业法人除外);(4)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5)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总额50%(国务院规定除外);(6)借款人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要求;(7)申请中,长期贷款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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