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不良资产联动清收处置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我行海内外各分行在不良资产清收和处置方面的合作,实现各行之间优势互补,有效提高清收工作效率,最终达到全行清收工作“一盘棋”,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之间不良资产的委托清收和处置。
二、联动事项与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行可以与当地行之间进行委托清收和处置、委托办理清收和处置具体事宜、提供信息和协助及其他形式的合作:
(一)不同分支行对同一客户均有债权;
(二)不同分支行对同一集团内不同客户均有债权;
(三)部分或全部清收和处置行为需在异地进行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主债务人在异地;
2.担保人(含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在异地;
3.抵押物或其他可执行财产在异地;
4.需在异地市场转让抵押物、质押物和抵债物;
5.其他需要异地分支机构提供协助的情形。
委托清收和处置是指委托方将其经营管理的不良资产委托受托方清收和处置;
委托办理清收和处置具体事宜是指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办理送达催收函、调查资产、聘请中介机构等清收处置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提供信息是指一方将其获悉的重要清收信息提供给另一方;
提供协助是指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联系债务人、法院和政府机构等方便;
其他形式的合作是指其他可以提高清收工作效率的合作方式。
三、联动工作利益分享机制
受益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对方行及其人员支付适当的对价:
(一)支付费用
受益方可以给对方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报酬,费用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实现支付:
1.实际支付。即受益方按双方约定直接向对方实际支付报酬。
总行鼓励各分行采取该种方式。
2.双方抵消。即甲方用自己在一项或几项委托事务中应从乙方获得的报酬抵消其在另外一项或几项委托事务中应支付给乙方的委托费。
3.多方抵消。在双方抵消后仍有余额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多方抵消,即甲欠乙、乙欠丙、丙欠甲,则实施多方抵消。
总行将支持全行32家分行之间的多方抵消。
4.调整受偿比例。在双方对同一债务人或同一集团内不同客户都享有债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调整双方受偿比例的方式实现支付。
(二)转让清收业绩
受益方也可将一定的清收业绩转让给服务提供方作为报酬。如进行此种转让,总行将在对清收业绩进行考核时扣减出让方业绩并调增受让方业绩。
(三)分享清收奖励
在一方委托另一方清收的情况下,可将领取清收资金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受托行清收人员。
四、合作的促成
原则上,委托事项、合作方式、对价的支付方式与数额等事宜均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必要时,总行资产保全部可以从中予以协调。
五、相关的法律性问题
(一)有权代表
1.当然代表
对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事宜,各分行行长/总经理、分管保全工作副行长/副总经理和保全部门处长/经理或副处长/副经理均为其所在分行的当然代表,可以就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事宜代表本行与其他海内外分行进行合作;对于未成立资产保全部门的海外分行、公司,其总经理室成员为该行的当然代表。
各省级分行可以改变前款规定的当然代表范围,但必须以本行正式文件报告总行,经总行发文通知全辖后生效。
二级以下分支行需要与其他省分支机构开展合作的,应得到其所属省级分行保全部门的认可;各省级分行保全部门也可授权其所辖行自主与其他省分支机构进行合作。
2.授权代表
各行当然代表有权授权其他人员代表本行就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事宜与其他分行进行合作。
当然代表和授权代表都是其本行的有权代表。
(二)有约束力的文件形式
以下为总行认可的文件形式,对文件发出行具有相应的约束力:
1.经有权代表签署的文件正本和传真件;
2.盖有行章或保全部门印章的文件正本和传真件。
(三)纠纷的解决
在合作发生纠纷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必要时总行资产保全部可出面予以协调。
六、本办法的生效与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由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解释。
1、接待客户咨询,准确客观分析案情,作出客观的预测和分析,不做夸大或诱导的解答。
2、依据有关国家规定和律师职业道德,不作任何百分百承诺。
3、严格执行天津市现行的律师收费标准,合同约定收费外绝不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4、及时、负责、有序推进和展开工作。
5、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权益,绝不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私下不正当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