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被驳回后经债权转让再起诉的 仍适用“一事不再理”

  发布时间:2016-10-20 15:33:37 点击数:
导读:2013年,甲服饰公司将其供货商乙服装公司诉至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诉称甲服饰公司与乙服装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但乙服装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生产订单的制作,故请求判决乙服装公司退还预付货款32万元。法院经审理

    2013年,甲服饰公司将其供货商乙服装公司诉至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诉称甲服饰公司与乙服装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但乙服装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生产订单的制作,故请求判决乙服装公司退还预付货款32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乙服装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了生产订单的制作,但因甲服饰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依约向乙服装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因而乙服装公司未将做好的服装发给甲服饰公司,系甲服饰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合议庭认为,甲服饰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退还预付货款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驳回了甲服饰公司的诉求。宣判后,甲服饰公司并未上诉。

  2015年10月,甲服饰公司将其全部债权转让给丙清退小组。2016年4月,丙清退小组依据甲服饰公司与乙服装公司的《购销合同》,将乙服装公司诉至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乙服装公司退还预付货款32万元。乙服装公司辩称,丙清退小组所诉称的事实、被告及诉求均与甲服饰公司在2013年起诉的一致,丙清退小组的起诉构成一事再起诉,应当驳回丙清退小组的诉求。而丙清退小组则认为,甲服饰公司与丙清退小组系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丙清退小组作为甲服饰公司的债权受让人,系依据其与甲服饰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才取得对甲服饰公司债权的追诉权,其作为原告与甲服饰公司具有同一性,且其诉称的事实、被告及诉求与甲服饰公司起诉的均一致,构成一事再起诉,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之规定,法院告知原告即丙清退小组申请再审,丙清退小组当即申请再审。

上一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要点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