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被执行人为躲债转移房产致仅一套房产可执行
在湟中法院执行局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一起温室种植补偿款案件被成功执结,被执行人苟某一次性履行了62671元的给付义务。
2011年苟某与黄某签订《温室大棚租赁协议》,由黄某租用苟某的温室大棚种植香菇,期限为四年,协议中明确规定,租赁期内,若遇国家土地征收,大棚内的种植物归黄某所有。2013年湟中县政府征收集体土地,该温室也在被征收范围之内,但是多巴新城建设管委会将温室和香菇补偿款全部支付给了苟某,因此黄某将农牧开发局告上法庭,农牧开发局又另行给付了黄某的香菇补偿款。
2014年11月18日,农牧开发局作出撤销原来和苟某签订的协议,并责令其返还香菇补偿款的决定,明确苟某在规定时间内将香菇补偿款62671元上交,但是该决定送达后,苟某并未按照规定时间交回补偿款,于是农牧开发局便一纸诉状将苟某告上法庭,我院判决生效后苟某置若罔闻,所以该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该案时又时值我院的集中执行专项活动,我院执行局干警多次前往苟某的住处,劝其主动交回香菇款,但苟某每次以种种借口推诿,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执行局对其不得不采取拘留措施,就在其被拘留的第五天,苟某打电话委托家人把香菇补偿款共计62671元如数交到我院执行局法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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