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一期不还能否提前起诉要求全部还款
债权人为充分保障债务人的权益,往往根据债务人的实际还款能力与债务人订立分期还款协议,此种还款方式在银行信贷领域和民间借贷领域的债务履行中已被较为广泛地应用,因此分期还款是债务履行中的常见现象。然而分期履行在实践中又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分期还款的一方不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借款,甚至多次违约,长期拖欠,这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这些问题已成为审判实践中的常见问题。
2009年12月,叶某因生产经营急需资金,遂向张某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借给叶某现金30万元,按月息1分计息,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叶某于第二个月起,每月5日以前偿还本金1万元,利息随本金的减少相应递减。借款合同签订后,张某如约交付给叶某30万元借款。借款后第二个月,叶某也如约偿还了第一期借款本金1万元及30万元本金的利息。但此后的第三个月起,叶某以企业缺乏周转资金、没钱还款为由不再履行还款义务。经张某多次催要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债务人叶某一次性返还全部借款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叶某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对于已到期的借款,张某可请求叶某予以偿还,对于未到期的借款,因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法院不应强行判决偿还,应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因叶某存在连续多期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显属违约,故张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叶某一次性偿还剩余的全部借款及实际使用借款期间的利息,法院应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让我们先从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谈起。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届满之前,明确地向合同另一方表示他将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以自己的行动表明届时他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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