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民间借贷中的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解)中的相关条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司解第二十八条首次明确肯定了民间借贷可以存在复利,但是在审判实务中,法律界同仁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却千差万别。笔者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遇到了较为典型的复利计算问题。特结合案情,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作一非权威阐释,供各位同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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