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还需注意

  发布时间:2017-05-25 14:20:57 点击数:
导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此简单明了的一句话,大家都听得懂、都能理解,欠他人钱财是一定要还的,这是自古以来的道理,可就这一句话,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法律即对它的定义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因为它涉及到一个法律问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此简单明了的一句话,大家都听得懂、都能理解,欠他人钱财是一定要还的,这是自古以来的道理,可就这一句话,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法律即对它的定义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因为它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

  近日,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及诉讼时效问题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此案经凤庆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李××于2008年9月24日诉讼来院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李××以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提出上诉,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原告李××提供新的证据为由发回重审。经凤庆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如下协议:由杨××于 2009年8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欠原告李××的电冰箱款2790.00元。

  1997年6月3日,被告杨××之夫张××与原告李××口头达成赊销一台电冰箱的协议,价格为2790.00元。后张××因贩毒被判处死刑,原告李××找到被告杨××(张××之妻),并多次催要电冰箱款,被告杨 ××为此分别于1999年5月27日、1999年10月21日两次给原告李××写下欠条。1999年5月27日写下的欠条写明欠电冰箱款2790.00 元,还款期限为1年,1999年10月21日写下的欠条写明欠电冰箱款2790.00元,利息以0.12元计,但并未写明还款期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分别于1999年5月27日、1999年10月21日写的两份欠条,因第1份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故应受诉讼时效2年的限期,原告李××于2008年9月24日起诉,若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一直向被告杨××追偿的事实,也无法律上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故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但第2份欠条写明欠电冰箱款2790.00元,利息以0.12元计,充分证明了被告杨××从写此欠条时起重新认可欠原告李××电冰箱款 2790.00元,利息以0.12元计的事实,故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写第2份欠条之时起计算,又因欠条未写明还款期限,故不受诉讼时效2年的限制,应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1999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止,在这20年内,原告李××随时可以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杨××履行义务。被告杨××在庭审中提出的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0年5月27日起计算到2008年9月24日止超过2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官释法:诉讼时效是指法律在规定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权利的行使期限,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法律将不予保护,权利人因此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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