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关于以房地产作债务担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7 13:14:57 点击数:
导读:关于以房地产作债务担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的通知深规土[1996]15号各分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全面贯彻《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现对以房地产作债务担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关于以房地产作债务担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的通知 深规土[1996]15号各分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全面贯彻《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现对以房地产作债务担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房地产产权人以房地产力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均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节规定受理抵押登记申请 二、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预购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三)身份证明 (四)抵押合同书以及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合同 三、办理抵押登记的期限及有关程序,均按办理抵押贷款登记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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