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内容

  发布时间:2018-09-13 06:46:24 点击数:
导读: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与贷款人通过签订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总体而言,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当事人、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与贷款人通过签订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总体而言,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当事人、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对于借款合同缺乏上述合同要素的,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是否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笔者对本条以及相关法律条文内容进行分析,认为:

1、对于民间借贷中,没有明确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且通过事后查找相关款项支付凭证也无法予以确定的,借款合同未成立。但在有些地方对此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如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借据等债权凭证未写明出借人的,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的,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2、对于民间借贷中,没有明确借款具体金额的,应当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银行、微信或者支付宝等转账汇款的,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现金方式交款的,以现金实际签收的金额为准。对于无法确定借款金额的,或者借款是因“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纠葛转化而来的,借款合同不成立。

3、对于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或者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成立,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约定了利息,但利息的金额超出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的,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4、对于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成立,但首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协商确定,如协商确定不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5、对于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还款方式的,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成立,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确定未果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例如,原来贷款人是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支付的,借款人同样可以采取现金方式交付,但采取其他方式,如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同样能够让贷款人收到全额款项的,也可以达到同样的还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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