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民间借贷以外的法律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能否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
对于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往往会以借据、欠条、收据等方式予以确认,如债务人未履行支付义务,债权人则会持借据、欠条或收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诉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此时若被告否认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在综合全案查明双方真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以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若被告无法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法院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但存在另一种情况,即双方当事人的确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但双方为此出具的借条、欠条是已经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而形成的,那么此时法院还能否按上述方式予以审理?对此,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一篇案列进行剖析。
2011年6月22日,刘、康某、郭某签订合伙协议。2014年7月28日,三人签订退伙协议。2014年9月15日,刘某与康某签订《二人解除协议》,确认合伙期间刘某出资20,00万元,应收利息21,00万元,合计41,00万元。同日,依据该协议康某为刘某出具41,00万元借据。
后因康某未按约向刘某返还资金,刘某以民间借贷关系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以民间借贷关系作出判决,康某向刘某按借据支付4100万元。
根据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就本案中,刘某与康某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二人解除协议》,刘某退出合伙关系,刘某的投入资金通过借款方式予以返还。同日,康某依据该协议为某出具4100万元借据,并约定了还款方式。依据协议内容可知,其为当事人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当事人双方通过清算形成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应受到当事人之前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性质的影响。而且,这里的“清算”是指当事人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终结某种法律关系,而对业务、财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
因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借条,能否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1)当事人以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借条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若被告否认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应当综合全案查明双方真实法律关系,若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否则将裁定驳回起诉。
(2)经调解、和解或者清算形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双方之前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性质的影响,法院以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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