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债务转让后新债务人应否偿还欠款
我开设了一家五金交电采购供应站,1999年1月向市塑料厂供货,价值14700元,因当时该厂资金周转困难,暂不能付款,给我打了欠条,后赶上该厂改制,当时的厂长孟某对我讲:厂里没钱还欠,现在厂里改制,让我将钱借给他由他入股,以后再想法归还。我同意后就给塑料厂写了支款条,同时厂长孟某也以个人名义给我写了一年期的借条。后因种种原因该厂改制未成,塑料厂将14700元作为拖欠孟某工资对待。借款期满后我向孟某要钱,孟某却说,钱是塑料厂欠的,他没有还款的义务,找塑料厂要钱人家说不欠我货款。请问,我应当向谁主张权利,谁应当偿还我的14700元呢?
月娜同志:
你应该向孟某个人主张权利。
这个问题的法律性质是债务转移,也称债务转让。《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孟某代表市塑料厂请求将所欠货款转移成为其本人的债务,你代表债权人予以同意,并向塑料厂出具支款条、接受孟某个人名义的借条,该债务转让即已生效。孟个人作为新债务人承担到期债务,与其作为原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无关,与原债务人如何处理其入股也无关。
双方如不能协商一致,你可以向孟某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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