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被执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执行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一)公民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1、被执行人死亡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且没有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2、被执行人死亡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有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义务承担人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死亡后,有财产可供执行,其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4、被执行人死亡后,有财产可供执行,其遗产继承人尚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
(二)法人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1、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变更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2、设有分支机构的法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但是该企业法人尚有其他分支机构的,应当责令该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可以首先执行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企业法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在查实的基础上,可以执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
4、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依法撤销、注销或者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者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履行责任。
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作为股本与外方成立合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征得合资方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当于应当偿还的债务的部分股权转让;合资方不同意的,则可分期分批执行被执行人从合资企业中分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保护措施,限制被执行人支取到期应得的部分或者全部收益。
(三)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其他组织终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1、接待客户咨询,准确客观分析案情,作出客观的预测和分析,不做夸大或诱导的解答。
2、依据有关国家规定和律师职业道德,不作任何百分百承诺。
3、严格执行天津市现行的律师收费标准,合同约定收费外绝不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4、及时、负责、有序推进和展开工作。
5、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权益,绝不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私下不正当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