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企业有哪些新的影响呢?

  发布时间:2020-10-26 15:25:45 点击数:
导读:一、为企业签署电子合同提供更完善的指导《民法典》第469条明确指出,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在《合同法》中是这样规定的,书面形式

一、为企业签署电子合同提供更完善的指导

《民法典》第469条明确指出,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在《合同法》中是这样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民法典的规定比合同法的表述更加清晰明确。尤其是在网络交易日渐成为主流的当下,电子合同规定的完善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二、因国家需要向企业下达的订货任务或指令应按规定签订合同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同时也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有专家认为,对国家订货合同等内容进行必要的完善,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经验的总结,也体现了民法典的时代性。

三、代位权规定更加完善,对企业债权保护更有力度

《民法典》第536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四、企业或个人借贷利息的借贷利率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五、企业借贷需第三方担保时,要写清楚担保方式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想要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一定要明确写在担保合同内,否则视为一般保证责任。

六、企业作为房屋承租方时享有优先承租权

类似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734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相比《合同法》,此条增加了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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