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5-11-19 14:45:03 点击数:

答  辩  状

 

答辩人:张XX  汉族 香港居民 身份证号码:KXXXXXX

        工作单位:北京XXX有限公司 职务C T O

    联系电话:13XXXXXX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高XX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高XX对“张XY”提起诉讼,“张XY”不是答辩人的户籍登记姓名,贵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错误的诉讼请求。

1987年前,答辩人曾在北京市西城区居住,东城区工作,1987年8月由于特殊原因移居香港后,成为香港永久居民。由于答辩人在大陆工作生活过程中曾使用过“张XY”名字,大陆的许多人习惯还称呼答辩人为“张XY”。但本人的准确名字为“张XX”而非“张XY”。

被答辩人高XX起诉对象错误,因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贵院理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贵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答辩人既不是丰台区居民,在丰台区也无经常居住地,被答辩人高为民不应在贵院起诉答辩人。

答辩人为香港居民,北京市丰台区既不是答辩人的户籍所在地,也非答辩人的经常居住地,答辩人此次回到大陆,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一朋友的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答辩人无权向贵院向答辩人提起诉讼。贵院也不应管辖本案。

三、答辩人不认识被答辩人高XX,也从未向高XX有过民间借贷。

答辩人是北京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之一,担任公司CTO, 兼管财务支出和收入。公司基本帐户在北京市工商银行。

2014年3月,祁XX与其好友高XX谈好资金往来,要高XX借祁XX四万元人民币。因答辩人在兼管财务,所以祁XX电话通知答辩人到海淀区某大厦找高XX取转帐支票。见了被答辩人高XX后,祁XX电话临时通知答辩人给被答辩人开一个欠条,然后等祁XX来京后,与高XX结清。所以,答辩人临时以答辩人的名义,按照祁XX的要求,给被答辩人开了一张收到四万元人民币币种转帐支票的欠条(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当时,被答辩人给的并不是现金,而是证券公司开出的四万元转帐支票(见附件2)。该转帐支票转入公司帐户后,即由祁XX分期分批以报销此前后时间发生的几次差旅费为名从公司取走。在此前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来往。答辩人借用支票的行为是公司行为,是公司而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过借贷关系。被答辩人应起诉公司而非答辩人。

    四、本案涉及被答辩人高XX与祁XX的犯罪行为,不宜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

本案事实清楚,被答辩人高XX与祁XX利用法院诉讼进行的三角诈骗行为可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答辩人拟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不应为被答辩人所利用。为被答辩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提要求和事实不符合,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港澳同胞合法权益,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时间: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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