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借据不一定会胜诉
持46.8万元的借条向他人索取未归还的借款13万元的陈小姐,由于其提供的借据尚不充分具备债权凭证的效力。日前,她的诉请被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张律师认为:陈小姐称其于2007年4月12日交付现金16.4万元,双方基于信任而由莫小姐出具了46.8万元的借据,但双方之间并无深交,不存在相互信任的基础,双方办理借款抵押的事实亦表明双方之间的信任度是有限的,对于借款风险的发生都是有所防范的。如果陈小姐当日交付了借款16.4万元由莫小姐向其出具借据,在正常情况下莫小姐出具的应当是该金额的借据,而非46.8万元,鉴此,陈小姐就此所作陈述实有违常理,不予采信。现双方均确认46.8万元的借据为2007年4月12日出具之事实,结合之后双方办理抵押登记以及陈小姐支付款项的过程,认定该借据仅是双方关于借款的约定而实际未即时履行更为合理。
法院认为,陈小姐在莫小姐出具借据后数日才将部分借款交付之事实表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并非完全即时履行,因此陈小姐提供的借据尚不充分具备债权凭证的效力,陈小姐仍应进一步提供交付借款的证据。现陈小姐未能就借款16.4万元的来源及交付提供充分证据,因此对莫小姐就此提出的抗辩意见予以采信,
即陈小姐实际向莫小姐交付借款数额为30.4万元。陈小姐自认已收到莫小姐所付款项33.8万元,故陈小姐要求莫小姐再返还借款13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1、接待客户咨询,准确客观分析案情,作出客观的预测和分析,不做夸大或诱导的解答。
2、依据有关国家规定和律师职业道德,不作任何百分百承诺。
3、严格执行天津市现行的律师收费标准,合同约定收费外绝不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4、及时、负责、有序推进和展开工作。
5、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权益,绝不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私下不正当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