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外债原投资人偿还

  发布时间:2016-10-24 08:14:03 点击数:
导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外债由谁偿还?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蒋某偿还原告陕西航泰公司货款9.6万元及其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6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20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外债由谁偿还?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蒋某偿还原告陕西航泰公司货款9.6万元及其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6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2012年4月26日,原告陕西航泰公司与耒阳市某煤矿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为某煤矿安装跑车防护装置4套,单价为4.8万元,总价款为19.2万元。付款方式为预付50%,安装验收完成后付全款;货物到达后买方根据装箱清单进行验收。之后,某煤矿与原告协商先行安装跑车防护装置2套,价款9.6万元。2012年5月中旬,原告依约将货物运送到某煤矿,当月23日,原告为某煤矿安装了跑车防护装置2套,并在调试运行正常后,交由某煤矿正常使用。2012年5月27日,原告安装的2套跑车防护装置经某煤矿验收合格。但某煤矿未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至今尚欠原告货款9.6万元。

  另查明,某煤矿成立于2007年8月6日,系被告蒋某投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销售,该企业于2013年12月5日经耒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销。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陕西航泰公司与被告蒋某投资成立的原耒阳市某煤矿订立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原告按约为某煤矿安装了跑车防护装置2套,货款为9.6万元,而某煤矿未履行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某煤矿于2013年12月5日经耒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在本案中,原告在五年内向债务人提出了清偿请求,故某煤矿所欠原告债务应由被告蒋某负责偿还。对于被告抗辩原告的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此,因涉案买卖合同的付款方式为安装验收后付款,验收“后”的具体时间不确定,系履行期限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原告方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被告抗辩原告的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诉请被告蒋某偿还货款9.6万元及相应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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