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险代理的优势和依据
风险代理与传统的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代理。二是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促使办案律师不得不加强责任心。三是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对律师的吸引力比较大。四是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比较大,即使结果不理想,委托人一般不会埋怨律师。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所谓风险代理收费,即胜诉收费,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在案件胜诉或者约定的法律事务达到特定的结果后,由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服务费用,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约定的一种律师服务收费方式。风险代理收费仅指律师服务费于案件胜诉或者约定的法律事务达到特定的结果后交纳,而律师办理委托法律事务中需要交纳的由法院、行政机关、鉴定机构等单位收取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查档查询费用、鉴定费用等,仍需由委托人按时交纳。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可以有效降低客户的诉讼成本,分担客户诉讼风险,实现与客户共赢。
1、接待客户咨询,准确客观分析案情,作出客观的预测和分析,不做夸大或诱导的解答。
2、依据有关国家规定和律师职业道德,不作任何百分百承诺。
3、严格执行天津市现行的律师收费标准,合同约定收费外绝不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4、及时、负责、有序推进和展开工作。
5、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权益,绝不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私下不正当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