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

  发布时间:2018-01-04 11:50:57 点击数:
导读:婚姻纠纷是指因恋爱、结婚、离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的总和。  处理婚姻纠纷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纠纷是指因恋爱、结婚、离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的总和。

  处理婚姻纠纷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规定,概括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婚姻纠纷的基本原则。

  必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必须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原则。

  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原则。

  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纠纷

  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财产处理的范围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

  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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