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市公安局副局长解读“烟花爆竹禁放令”!后果真的很严重!
2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王通海接受采访,对日前出台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
《决定》不仅明确了在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所有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还明确了外环线以外的八大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王通海介绍,外环线以外禁放的八大区域包括: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4、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5、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6、港区、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7、区人民政府决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8、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谈到市民违反《决定》,执法部门将如何处置的问题,王通海指出,对于违反《决定》的行为,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对违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燃放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4、违反本决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不履行本决定确定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6、公安机关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并迅速作出反应,力求件件有查处、件件有落实。
王通海提醒市民,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市民认为罚款是小事,王通海强调,按照《决定》要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的违法材料将录入公安网络系统,这些资料可提供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询,会影响违法行为人的诚信记录。若是党员或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记录被录入系统,纪委和组织部门还将依规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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