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父亲签字替儿子借款,谁还?法院判决父子二人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8-09-07 10:47:40 点击数:
导读:重庆市民向民借给林余5万元,用于林余承包工地上工人工资的支付,林余父亲林胜在借款人位置上签字。借款人向民要求父亲林胜同儿子林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予以支持。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

重庆市民向民借给林余5万元,用于林余承包工地上工人工资的支付,林余父亲林胜在借款人位置上签字。借款人向民要求父亲林胜同儿子林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予以支持。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1月21日,林余与向民商定,由林余向向民借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支付其工地上的工人工资,同时向民要求林余让其父亲林胜出具借款借条,随后林胜给向民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向民人民币现金500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支付工人工资。于2015年3月21日全部归还。借款人:林胜,2015年1月21日。”当日向民通过银行将5万元借款转账给了林余。其后,双方因借款事宜发生纠纷,向民遂起诉要求林胜、林余就5万元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向民所述林余向其借款5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并要求借条由林余的父亲林胜出具的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借条予以印证,能够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林余依法应当偿还向民借款5万元,林胜为林余的借款向向民出具借条的行为,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故应与林余共同偿还借款。遂判决林胜、林余就5万元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林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父亲林胜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责任。重庆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林胜为林余的借款出具借条的行为,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故应与林余共同偿还借款。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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