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行为认定及处理
发布时间:2016-09-21 10:34:41 点击数:
导读:在商务实践中,会出现一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情况,即公司/企业作为联营一方,向其他公司/企业共同建立的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这
在商务实践中,会出现一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情况,即公司/企业作为联营一方,向其他公司/企业共同建立的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
这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方式,因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效力已被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否定,相关的联营合同也因此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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