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原为躲债,“前妻”被判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16-10-24 08:14:53 点击数:
导读:安徽法院网讯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100万后与妻子闪离,自己净身出户,债权人将其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10月17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汪先生、黄女士共同

       安徽法院网讯 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100万后与妻子闪离,自己净身出户,债权人将其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10月17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汪先生、黄女士共同偿还原告李某的100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2015年6月25日,被告汪先生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100万元,原告李某也于当日向汪先生帐户打款100万元。同年7月16日,汪先生与黄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家庭财产全部归黄女士所有。后还款逾期,原告李某多次追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诉讼中,李某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期间为由申请追加黄女士为被告。庭审中,黄女士向法庭提交了离婚证,并辩称汪先生借款是其个人行为,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双方已经离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汪先生向原告李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向原告清偿借款,逾期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汪先生向原告借款时间发生在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离婚时协议涉及的家庭财产全部归被告黄女士所有的行为,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黄女士关于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该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汪先生与被告黄女士应共同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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