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讨债技巧 —出其不意、以快制胜、防止意外

  发布时间:2019-01-08 13:25:24 点击数:
导读: (1)当事人中断承包、租赁、联营协议,脱钩而遁,摆脱干系;  (2)当事人辞职、退职、退休、解聘而去、变成自由民,难以寻找;  (3)企业兼并、倒闭、撤销,法人代表更换,新负责人不明前情,推却不管;  (4)债务人

 (1)当事人中断承包、租赁、联营协议,脱钩而遁,摆脱干系;

  (2)当事人辞职、退职、退休、解聘而去、变成自由民,难以寻找;

  (3)企业兼并、倒闭、撤销,法人代表更换,新负责人不明前情,推却不管;

  (4)债务人将资金汇入新立账户、秘密账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寻、冻结。将自有商品转移、处理,全换上代销商品,难以拿手抵债。

  (5)债务人故意拖延,超过法定或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商品质保期、保修期,申请合同仲裁、质量检验仲裁和抗诉讼等有效期限;

  (6)当事人找到裙带关系,上下级、老同事、老战友关系等,导致行政干预或法庭产生偏向,产生阻力。

  (7)市场行情突变、价格大跌,原价讨回的抵债物大大贬值。

  债务人因上述种种方面的努力需一定时间,债权人调法赶在前面,争取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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