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躲债赠与母亲房产 法院依法撤
韶关新丰县一名男子潘某在诉讼过程中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将名下房产赠与母亲,新丰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潘某赠与行为。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潘某向原告徐某借款八次,共借款1388000元。
2015年10月19日,徐某向新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潘某偿还借款。同日,徐某到新丰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发现潘某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新丰县丰城街道丰教街,且该房产没有抵押、查封等限制。
2015年12月22日,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潘某上述房产进行查封。
2015年12月23日,法院到新丰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时,发现该房产已于2015年12月1日办理赠与登记,新产权人是莫某。
原来,在潘某得知徐某欲向法院起诉后,迅速将房产赠与其母亲莫某,并办理了赠与登记。法院告知徐某应另行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徐某于是再次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潘某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法院认为:潘某欠徐某巨额借款,却将其名下的房产无偿赠与其母亲,又无其他相应财产可抵偿借款,潘某的行为明显在逃避债务,损害了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潘某将坐落于新丰县丰城街道丰教街的房产赠与莫某的行为,徐某的债权得到了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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